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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当事人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确定工程款金额

作者:律行天下 陈姗姗时间:2022-05-07 16:50:29

【裁判规则】

承包人起诉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款,并提交了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法院审查后可以根据该鉴定意见确定工程款金额。

【规则理解】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承包人向发包人起诉索要工程款的,承包人为了证明工程款金额通常会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鉴定意见,并将鉴定意见提交法院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工程款金额。但是实践中,因该鉴定意见为承包人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发包人往往不予认可,此时,法院能否以承包人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首先,从承包人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力角度分析。从鉴定意见本身看,其属于《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的书证[1],属于法律规定证据类型之一,形式上符合证据要求。从证明力上看,承包人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由于缺乏第三方监督,其中立性难以保证。并且鉴定机构为承包人单方选定,鉴定机构的选择并未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而是承包人根据自身需要进行选择的,其选择具有一定的倾向性,难以保证鉴定机构、鉴定人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另外,第三方鉴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为承包人单方提供,未经发包人认可。综上,承包人单方委托第三方进行造价鉴定,该鉴定结果的合理性难以得到保障。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故,承包人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经庭审查证属实后才具证明力,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其次,题述情况存在以下不同情形,在不同情形下,承包人提交的鉴定意见证明力不尽相同,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形确定承包人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是否具备证明力,能否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一,承包人提交鉴定意见后,发包人认可该鉴定意见的,鉴定意见可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实践中,发包人直接认可承包人单方提交的鉴定意见的,属于发承包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此时该鉴定意见实际上为发承包双方对工程结算的确认,只要该鉴定意见在不存在《民法典》第六章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应当认可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法院可以以该鉴定意见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第二,承包人提交鉴定意见后,发包人不认可该鉴定意见,法院经审查后认为鉴定意见合法,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如最高院(2021)最高法民申4491号认为,承包人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经过庭审质证,且发包人未提供相反证据推翻鉴定意见的,法院可以根据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实践中,在此情形下,法院认定鉴定意见能否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关键在于怎么确定鉴定意见是否合法有效:

1.程序上: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是否合法,鉴定机构所采用的鉴定方法、鉴定程序是否符合鉴定规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鉴定活动。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首先应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是否具备法定资质,在确认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合法后,再审查鉴定方法、鉴定程序是否合法。

2.实体上:依据发包人提交的证据,对鉴定意见所依据的材料组织发承包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经庭审质证后,如果鉴定意见采用的计价方式符合双方约定、所依据的鉴定材料经庭审审查后确定符合双方约定、鉴定意见所载内容本身不存在不合法情形的,应当认可该鉴定意见的证明力,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综上,承包人向法院提交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的,法院经实体及程序审查后认为鉴定意见合法的,我们认为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但是实践中发包人不认可承包人提交的鉴定意见,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的,即使法院经审查认为承包人提交的鉴定意见合法的,从更利于判决角度考虑,法院一般仍会同意发包人的鉴定申请,启动司法鉴定。

第三,承包人提交鉴定意见后,法院审查后认为鉴定意见不合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承包人提交的鉴定意见不合法指法院经审查后发现程序上存在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情况,或者实体上存在鉴定依据不合法等情况,最终导致鉴定意见不合法,此时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如山西高院(2019)晋民终204号认为,虽然实际施工人自行委托第三方对案涉工程量及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但因实际施工人向鉴定机构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全部由其单独完成,加之鉴定机构未询问双方当事人,报告形式亦存在瑕疵,况且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施工资料仅能证明承包人施工量,无法证明实际施工人施工量。因此,实际施工人提供的证据虽能证明其进行过施工,但无法证明其实际工程量,故,其提交的鉴定意见不合法,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综上,在题述情况下,如果承包人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经庭审质证、法院审理后,确认鉴定程序、鉴定依据、鉴定结果等合法的,此时我们认为该鉴定意见可以作为确认该工程价款的依据。如四川高院、广西高院均持该观点,认为一方当事人委托第三方鉴定的,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认可或者虽然不认可,但证据不足以反驳,经法院释明后,又不申请司法鉴定的,该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关联法条】

《徐州中院进一步规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

【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对于争议一方单方委托的鉴定单位作出的鉴定结论,其依据的鉴定材料经人民法院质证确认,计算分析方式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机构及其人员已取得司法鉴定资质的,如争议另一方无证据推翻亦不申请重新鉴定的,可以作为工程造价的认定依据;对于合同当事人以外第三人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若其委托鉴定行为未经合同当事人认可,鉴定依据也未经认可的,属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当事人一方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32.当事人在诉前、诉中自行委托鉴定的效力如何认定?

当事人诉前或诉中自行共同选定具有相应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诉前或诉中单方选定具有相应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造价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意见,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该鉴定意见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该鉴定意见不予采信。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7.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作出的咨询意见,人民法院是否采信?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对建设工程造价作出的咨询意见,人民法院原则上不予采信,但该咨询意见经质证,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者提出的异议明显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对该咨询意见可以予以采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司法鉴定问题的解答》

十一、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其效力应如何认定?

当事人一方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建设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的参考证据,对方当事人在诉讼中认可的或者虽然不认可,但证据不足以反驳,经法院释明后,又不申请司法鉴定的,该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对方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应以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关联案例】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终695号认为,本案工程造价鉴定由承包人于诉前单方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鉴定。造价咨询机构具有相应资质,并且在过程中依据《施工合同》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剔除未施工内容后,作出《工程造价编制报告》。发包人不认可该报告,既未申请司法鉴定,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报告存在程序违法或结论缺乏依据等不应被采信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依据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造价编制报告》确认工程款金额。


[1]本文所说的鉴定意见,仅指单方委托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包括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有别于《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的“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