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电话:0571-56386500

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律师文集>>鑫范说法

《九民会议纪要》恐引发内部承包制施工企业“职业放贷”危机!!!

作者:陈鑫范时间:2019-11-22 15:23:31

    《九民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一出台,就在法律界引起轩然大波,一大波法律人在学习《纪要》的路上乐此不疲。对于像我这样一直服务于建筑房地产领域的法律人而言,关注点自然是在《纪要》对建筑房地产企业的影响上。自上周第一时间解读了《纪要》第52条规定的“高利转贷”认定条件对内部承包责任制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后,已经陆续接到施工企业咨询,从中获悉已经有法院开始按照《纪要》第52条的规定处理相关的借款纠纷案件。这倒确实出乎我的意料,我虽然在《纪要》发布的第一时间就注意到这一规定给施工企业带来的巨大影响,但确实没想到法院反应会如此迅速,这就迫使相关施工企业务必尽快学习《纪要》的相关内容,并据此制定应对之策。我们今天再来谈谈《纪要》第53条关于“职业放贷人”的规定对内部承包责任制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

《纪要》第53条规定:“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行为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行为的,一般应当认定为职业放贷人。”《纪要》的该条规定无疑又给实行内部承包责任制下的施工企业一记迎头重击。

虽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在法律层面明确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但该规定并未明确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违反该规定的职业放贷行为效力认识不一,同案不同判现象频生。直至《纪要》出台,明确了职业放贷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并授权民间借贷行为比较活跃的地方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经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认定标准。

事实是,此前已有部分地方法院联合地方公检机关建立了职业放贷人名录,如江苏、浙江。尤以浙江为甚,不仅建立了职业放贷人名录,还将职业放贷人认定标准量化,公检法机关可根据具体的量化标准确定职业放贷人名录,对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如浙江省公检法司等六部门出台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刑事犯罪强化民间借贷协同治理的会议纪要》规定:“纳入职业放贷人名录,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以连续三年收结案数为标准,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2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含诉前调解,以下各项同),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3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2.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0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民事诉讼中涉及15件以上民间借贷案件的;3.在同一年度内,同一或关联原告在同一中级法院及辖区各基层法院涉及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间借贷案件3件以上且累计金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4.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案件数达到第1、2项规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认定为职业放贷人:(1)借条为统一格式的;(2)被告抗辩原告并非实际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将本金、利息支付给第三人的;(3)借款本金诉称以现金方式交付又无其他证据佐证的;(4)交付本金时预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实际支付的利息明显高于约定的利息的;(5)原告本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或到庭应诉时对案件事实进行虚假陈述的。”其后,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非法放贷问题的意见》”)将职业放贷达到一定数量,并且情节严重的直接以非法经营罪论处。紧接着,到该《纪要》的出台,在民事领域明确职业放贷行为无效。自此,职业放贷人无论在民事领域亦或是刑事领域都有了明确规制。

在建筑行业,由于工程项目往往体量巨大,要使工程顺利完成,内部承包人往往需要垫资施工,又或者工程完工后,业主在结算过程中久拖不决,或者虽完成结算,但迟迟不付工程款。此时,作为自然人的内部承包人一般很难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来支付应付款,也缺乏必要的融资手段,也就不得不转向施工企业(工程承包人)求助借款。大多数情况下,施工企业也乐于向该内部承包人出借款项,以赚取利差。参照浙江省对于职业放贷人的认定规则,对于规模上百亿甚至上千亿的内部承包责任制施工企业来说,以上标准无论是数量还是金额都是轻而易举就可以达到的。一旦这些施工企业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借款合同就会被认定无效,合同无效后,施工企业仅能向内部承包人请求返还借款本金。并且,在《纪要》出台之前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已经产生的借款,由于《纪要》的出台,导致施工企业几乎难以实现全部债权,这将给这些施工企业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对于内部承包人来说,虽然表面看会从《纪要》的规定中获益,但从长远来看由于《纪要》的规定,施工企业因无法保障自身债权,势必会对出借款项更为谨慎,而这将使得内部承包人本就存在的融资渠道狭窄问题显得更为突出,导致融资更为困难,这极有可能导致内部承包人无法继续垫资进行工程项目建设,从而最终损害内部承包人的自身利益。更为极端的情况将是这些施工企业因《纪要》的实施,使得原本可以实现的利息债权因不受法律保护而无法实现,造成这些施工企业资金链断裂,并传导到内部承包人,最终造成“一损俱损”恶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