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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票未到期情形下不能直接以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债权

作者:律行天下周苗苗时间:2022-05-11 17: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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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规则】


商票未到期,持票人一般不能按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债权,但若承兑人或付款人存在破产等到期后明显履行不能的情形,持票人可直接主张工程款债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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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理解】


商票未到期意味着商票尚未承兑,承包人尚未实际取得工程款,那么这个问题的本质就是承包人接收商票后,应当以何种顺序行使票据权利和工程款债权?

根据我在《商票被拒付后承包人能否以基础法律关系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债权》一文所述,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商票交付后原工程款债权消灭的,承包人不能再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而仅能主张票据权利,这在商票未到期情形下同样适用。

若承包人仅以行为接收商票,但没有明确约定原工程款债权是否消灭的,在商票未到期情形下,我们认为承包人不能随意按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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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因为承包人接收商票构成“债的变更”,也即学理上所称的“新债清偿”,其设定的本意在于以新债履行的方式清偿旧债,相当于双方已经达成将债务延期的合意,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效的情形外,应受该约定约束,否则新债可随意弃之,那么新债的存在也将毫无意义。

同时由于发包人用商票支付工程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减轻现金压力,若承包人可以在商票未到期时任意选择工程款债权,将导致发包人要同时作好用现金支付工程款的准备,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发包人的履约成本,对发包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因此,承包人接收商票后,应当先要求发包人履行“新债”,在“新债”得不到履行的情况下,才可主张工程款债权。而在商票未到期的情形下,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尚不享有付款请求权,也就不享有票据追索权,一般不能提前请求兑付商票,因此,承包人也就不能随意按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债权。如江苏高院在(2017)苏民申1756号中就认为,总包人为支付合同价款而将案涉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让与分承包人,分承包人同时享有原因债权(工程价款请求权)和票据债权(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及追索权)。债权人应先行使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在票据上的付款请求权得以实现的情况下,合同价款请求权因此消灭。

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根据《票据法》第61条的规定,在商票到期日前,存在“(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情形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商票加速到期,在行使票据法上的付款请求权而不得后,再主张工程款债权。

上述情形由于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自不待言。然而实践中,承包人遇到更多的情况是持有的商票尚未到期,但出票人处于资不抵债、濒临破产但尚未破产的状态,明显不具备在商票到期时付款的能力,若等到商票到期再行使票据权利,承包人的权益无法获得保障,这种情形并不构成票据法意义上的加速到期情形,承包人无法通过票据上的权利行使债权,是否可以基于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

对此,我们认为,根据《民法典》第57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的规定,承包人可以主张债务加速到期,若发包人前期已有拒付商票的,更可以说明发包人兑付不能,但司法实践中支持发包人丧失商业信誉从而使其加速到期的可能性较小。不过商票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基于工程案件的复杂性,诉讼大概率会持续一年以上,那么在诉讼期间商票大概率也已到期,因此对于未到期商票,承包人可以将其一并以基础法律关系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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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法条】


《票据法》

第61条第2款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民法典》

第578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17条 在当前情势下,为敦促诚信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及时保全证据、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2]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


[1]本文不考虑贴现的情况。

[2]已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