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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实务问答8

作者:陈鑫范时间:2019-07-04 17:00:40

我们公司想受让某建筑企业的一笔工程款债权,请问,我们在受让工程款债权后,能代替该建筑企业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吗?

你好!你的问题实际上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能否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对这个问题,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比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1条规定:承包人将其对发包人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随之转让。持这一观点的主要理由是:(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专属性。(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为了保护承包人、供应商及劳务工人的共同利益而设计的,有利于抬高在建设工程中处于弱势一方的承包人的地位,因此,当债权受让给第三人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随主合同债权一并转让,因施工行为所产生的追偿拖欠工程款的权利,只能作为普通债权进行转让。

第二种观点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比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随之转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十五:承包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款债权依法转让,债权受让方主张其对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可予支持。承包人在转让工程款债权前与发包人约定排除优先受偿权的,该约定对承包人以外的实际施工人不具有约束力。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浙杭民终字第656号民事判决也支持了这一观点。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是:(1)并不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2)有利于债权的自由流转。(3)符合立法目的,有利于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