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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数卖”情况下,谁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实务问答3

作者:陈鑫范时间:2019-07-04 16:57:25

我在今年年初和房东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网签手续,过了两天,房东打电话告诉我房子不卖了,他已经和第三人李某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决定把房子卖给李某了,请问:我还能拿到房子吗?

因为房屋具有特定性,在几个买受人中,必然只有一个买受人能获得房屋的所有权,其他买受人只能根据各自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那么,究竟谁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呢?其中实务中较权威的观点认为,应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已经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

2.数个买受人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的,支持已经办理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要求。

3.既未办理产权登记,又未办理预告登记的,已先行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买受人的房屋权属要求应得到支持。

4.均未办理商品房过户登记手续和预告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争议房屋的,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予支持。

5.如果上述情况均未发生,则签约在先的买受人的房屋所有权要求应该得到支持。


因此,我认为,你能否拿到房子关键看你是否支付了购房款以及你们签约的时间先后。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法院在意见中对这个问题确有不同的规定,比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第9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买卖、租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4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疑难问题法律适用研讨会综述》第2条、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城镇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1条、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第5条、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之二)》第14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初稿)》第4条、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第7条等。


具体在遇到案件时,还需要参考各地法院关于这个问题的规定,不可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