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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钥匙是否就是交付商品房?|实务问答11

作者:陈鑫范时间:2019-07-04 16:59:06

我公司在2015年12月与一客户签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2017年4月底前交房,我公司在4月25号将房屋钥匙交给了该客户,现在客户起诉到法院要求我公司交房,问:我公司会败诉吗?

从你的问题中我无法判断你公司会不会败诉,根据你问题中的描述,我们今天来聊聊商品房交付标准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房屋转移占有就视为交付。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都会对交付标准作出更高的约定,比如除转移占有外,还需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签署房屋交接单,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等。

所以,你的问题还需要看你们双方的合同约定,如果没有关于房屋交付标准的约定,那么交钥匙可以视为是转移占有,也就是说可以视为交付,但是,如果合同中有关于房屋交付标准的约定,就要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才能视为房屋已经交付。